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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申被治成植物人,死后其家属被医院起诉

2018-7-30 17:5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11| 评论: 0|原作者: admin|来自: 张家港青年网

摘要: ——天坛医院诉称患者欠158万余元医药费尚未结清 王兰申(以下简称患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在河北省广平县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审理终结:上述两级法院判决北京天坛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承担患者家属各项损失共 ...

——天坛医院诉称患者欠158万余元医药费尚未结清

王兰申(以下简称患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在河北省广平县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审理终结:上述两级法院判决北京天坛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承担患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5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医院通过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将案款冻结,同时起诉患者家属给付医药费158万余元。

(天坛医院起诉书复印件)

据法院判决书显示:患者于2009年8月6日因“左侧肢体无力9个月”住进北京天坛医院,门诊结论为:“入脑前动脉闭塞伴脑梗死”,建议进行手术治疗。当时患者正在服用抗血小板聚集药物——阿司匹林,天坛医院在患者停用阿司匹林1天的情况下,进行了开颅手术。患者术后4小时(8月12日20时45分)出现头痛,一侧瞳孔对光反射迟钝。次日头CT诊断为,脑内多发缺血梗死灶伴出血。8月14日,患者先后出现呕吐、意识障碍,呼之不应。加上术后没有进行专科严密监控和观察病情,也没有及时请专科会诊和认真履行注意义务,直接把患者安排在普通病房。后来,虽经医院两次血肿清除术,但术后病情无好转,处于植物人状态。这种意识障碍状态持续至2013年6月7日凌晨5时左右,终至患者“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认为,患者颅内出血、导致植物人状态以及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有一定关系,同时考虑患者自身疾病自然转归的因素,酌情由医院对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及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51.160501万元。

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遂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7月2日,医院通过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将该案款冻结,并起诉患者家属归还医药费158.518238万元。

据北京市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显示,医院的住所信息已经于2017年6月8日发生变更,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19号。据了解,因为医院住所搬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经不再受理该医院产生的法律事务。医院是通过何种方式,在住所搬迁后仍于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将该案款冻结,还不得而知。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判决书)

患者家属称:患者从刚入院前的检查时神清语利、生活基本能自理到手术后成为植物人状态,长达4年,给其近亲属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住院治疗期间,患者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康复,死后反而要家属承担高额的医药费。更不能容忍的是,患者已经死亡5年之久,医院扣押遗体,至今仍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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