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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质疑给张家港市杨舍镇政府公开求助信的7月9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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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00: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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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青草巷果品副食品批发市场已经于2015年初搬到锦丰镇,一个AAAA级物流企业,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百强企业,省产业龙头企业的搬离却给曾经冲着批发市场辉煌繁荣前景的房产投资者却留下了许多困惑,曾经的卖房开发商,如今成了收回他们房子的拆迁人,开发商。
这个开发商实际就是张家港市农联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去他们为了集团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挖国家墙脚偷税漏税,现在作为拆迁人,在没有法规约束的情况下,张家港市杨舍镇政府怎么能保证他们不挖动迁户合法利益的墙角?
我认为作为商业开发的资本冲着逐利为目的,本无可厚非,政府提倡市场经济,依法放手管理在情理之中,但依法适当的规范市场各方利益主体行为,则能使城乡规划实施更加顺利,各方的利益底线也能得到最大保障。
个人认为在张家港市,如果认真执行张委办[2011]11号文件,则各方合法利益都能得到最大保障,张家港市政府的城乡规划也能有序及时依法开展。
如果张家港市杨舍镇政府不严格执行张委办[2011]11号文件,如果我们动迁户认为农联村委“协议搬迁”极易造成我们动迁户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不能接受。将出现一些极端现象包括:
(1)动迁户不愿与农联村委签订由农联村委单方拟订的“搬迁补偿协议”张家港市农联新镇规划将无法按计划实施。
(2)开发商非法强拆,相关责任人涉嫌刑事犯罪,以上两种极端情形对张家港农联新镇规划实施都是不好的插曲,甚至影响规划实施,杨舍镇政府如果不依法采取有效手段,发生上述可能的结果随时会发生。
作为杨舍镇政府应当有超前的行政眼光,而不是在问题暴露之前,止步不前,无所事事,甚至默认开发商非法行为。否则如果相关工作人员有法不依,对动迁户依法反映的问题不按行政工作规定及时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将涉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可能涉及渎职犯罪。
如果动迁单位在没有相关政府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公民房产,相关动迁单位领导将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且数额巨大。到时候强拆责任人面临的不是行政追责,党纪问题,而是刑事责任。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百姓将有权依法请求恢复房屋原状,该办的政府动迁手续相关动迁单位法律框架内是无法逃避的,除非暗箱操作。
杨舍镇本次“搬迁补偿标准”制定没有与动迁户集体民主协商,征求多数人意见就单方出台,显示所谓“协议搬迁”只是空话套话,更多是责任单位逃避地方法规的借口。作为动迁户,人个认为对杨舍镇政府相关领导的提醒、建议是足够多,我把相关沟通资料放在新浪博客一“善良的绿草”里,供广大公众、上级领导审视、核实、监督。
如果杨舍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一意孤行。
(1)不尊重我们动迁户依法合理请求,按张委办[2011]11号实施细则执行,又拿出我们请求不合法,不合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2)如果杨舍镇政府工作人员一定要要求动迁户,选择无法律依据“协议搬迁”又一直无法提供法律、规章依据。
(3)在我们告知杨舍镇政府可能出现农联新镇动迁矛盾无法协调的风险后,如果杨舍镇相关领导仍一意孤行,默认动迁单位强逼动迁户选择“协议搬迁”,如果造成非法强拆的刑事案件。
(4)如果我们已是多次足够提醒杨舍镇相关领导做好不愿意“协议搬迁”的动迁户财产安全保障措施,而杨舍镇政府相关领导在该问题上却仍无所作为。
在以上矛盾如果不能调和,杨舍镇政府相关领导仍拒不依法定程序办事。本人认为杨舍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将可能因涉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而面临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希望杨舍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认清依法行政,阳光政府的客观事实和社会趋势,对本人上次求助请求及提醒的回复重新作出明确的表态。
(1)如果杨舍镇政府不予支持动迁户要求取消“协议搬迁”,不予支持动迁户要求依据张委办[2011]11号文件实施细则执行动迁工作,请列出理由,充分的法律依据。
(2)如果支持动迁户的上述请求,请列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有法律依据的实施方案。
再次提醒相关工作人员,任何无法律依据,事实的回复都将面临我们不折不扣的再次质疑。甚至最终可能成为杨舍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铁的法律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5-7-29 00: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张家港市领导也强烈支持百姓建言献策,允许不同政见,客观反映实际问题,更好地做出科学决策
发表于 2015-7-29 00: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笑死人了,你也知道耽误农联新镇的建设?你这种资本主义的心态,为自己利益却耽误了大家享受政府规划。
发表于 2015-7-29 00: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证据别说什么偷税漏税,我只是农联村的一个普通老百姓,我想我的心声也是大家的心声。有人能签字说明要求满足了,只是你们过分要求吧。你真想靠拆迁发财啊?你那破门面买的时候才多少钱?现在接近10倍的价钱的回收。你还想怎么样?
发表于 2015-7-29 00: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狗比 就他妈死在钱上了 人家能签同意 狗比就不能签啊 想靠拆迁发财 做梦呢吧
发表于 2015-7-29 04: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才是社会毒瘤呀!
发表于 2015-7-29 06: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多数人签说明大多都是认可的,都会迁就下公众利益,楼主有这f番言论无非是过重看个人利益了
发表于 2015-7-29 11: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白了 不就是想多要钱嘛 整那么多没用的 煞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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